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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:
一、請領資格:
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,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,經治療終止後,
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
永久殘廢者,得請領殘廢給付。
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,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,
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,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
永久不能復原者,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給付標準:
殘廢給付就被保險人身體各部分之殘廢程度,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
函示補充、增列障害項目(計有一七八項),
核定其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。
被保險人身體各部份殘廢,同時適合兩個以上之障害項目者,依勞工保險條例
第五十五條各款規定
分別按其最高殘廢等級或其中最高殘廢等級升一級
至三級之給付標準核給。
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殘廢者,增加給付百分之五十,即最低為四十五日,
最高為一、八○○日。
三、請領手續:請領殘廢給付,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:
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。
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
(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《勞委會公告之眼障害、耳障害、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、胸腹部臟器障害(機能障害)、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、上肢機能障害、下肢機能障害或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,其殘廢診斷書應由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。但澎湖縣、金門縣 、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,不在此限。如屬精神、神經障害者,應由精神科、神經科、神經外科等專門醫師診斷出具。》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,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)。經X光檢查者,附X光照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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